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失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促进就业稳定,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5%。

哪些企业适用新的费率?

全省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均适用新的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是否调整?

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仍为失业保险工资基数的0.5%。

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后,失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失业人员仍可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如何办理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手续?

企业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手续。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大厅等渠道进行申报,具体办理方式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后,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应及时调整财务账目,按新的费率计算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应向职工公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情况,告知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企业如有拖欠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应及时补缴,以避免产生滞纳金。


为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积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

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通知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