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康复项目纳入新疆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新疆医保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康复项目已被纳入新疆医保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物理治疗

包括运动治疗、物理因子治疗、作业治疗、电刺激治疗、康复训练等。旨在恢复或改善患者的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言语治疗

针对语言、言语、吞咽障碍的康复治疗。可改善患者的言语交流、进食吞咽功能,提高其生活质量。

职业治疗

通过有目的的活动,帮助患者恢复或提高日常生活、工作和娱乐所必需的技能。包括日常生活技能训练、认知功能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等。

康复评估

对患者进行全面的康复评估,确定其康复需求和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包括医学评估、功能评估、目标制定等。

康复监护

对康复中的患者进行持续监护,监测其康复进程,并及时调整康复计划。包括定期复查、病情观察、康复教育等。

康复用具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康复用具包括拐杖、轮椅、助步器、假肢等。这些用具可辅助患者进行康复训练和日常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和《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决定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适应医疗康复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采取按床日、按病种、适合门诊康复的支付方式,鼓励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二、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残联要充分发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各地要注重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