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库存去化能力

鼓励商业银行在充分落实国家住房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对销售未达到预售条件、具备开工条件且符合信贷政策的项目提供合理信贷支持。对购置普通商品住宅首套非普通住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全国规定的利率下限。对符合条件的首套房贷款利率可进一步下浮。

二、加快已售房源交付

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办理验收手续,及时向购房者交付已售房源。有关部门要加强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工作,为房源交付提供便利。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退还购房者已付购房款、相关利息及违约金。

三、探索新模式

鼓励探索租赁市场化和多渠道融资模式,盘活存量用地、低效能产业用地,探索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运用,加快消化库存。推进土地集中供应、批量交易等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加强政策支持

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的商品房销售额下降,且销售金额达到年度销售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适当放缓其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库存房源,实行契税减免。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扶持刚需购房的优惠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可按所缴契税给予奖励。各市、县(区)政府应当搭建购房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发布库存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并结合实际组织“团购”,由房地产企业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团购”优惠框架协议,承诺“团购”价格优惠幅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各地可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满足缴存职工回户籍地购房需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二、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同时,各地要做好教育资源统筹,避免“大校额”“大班额”问题。政府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现金直补。结合造福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对搬迁户、危改户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