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与银监局的监管关系
一、曾经的监管关系
银监会(现金融监管总局)参与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曾经包括银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人民银行24。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予以明确,这表明银监会(现金融监管总局)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面发挥着作用。
二、目前的监管格局
多部门协同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13。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13。
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并且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