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屋抵押登记费应该由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在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照房产登记管理的权限向市或者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去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时需要缴纳抵押登记费1。

二、不同情形下的承担主体

(一)按照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

抵押登记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约定由抵押人承担,则抵押人承担;若约定由借款人或者其他方承担,就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双方在贷款抵押合同中明确写明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那么就由借款人负责支付该费用4。

(二)没有合同约定时的法定情况

住房类抵押登记:

在按揭贷款中,购房者与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按新收费标准,由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情况下为银行)支付80元(非住宅为550元)的登记费用。

若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例如在购房者和银行发生房屋抵押关系时,对于房管部门来说,收费对象是银行,发票也是开具给银行的。不过如果银行与购房者签订的按揭协议中有关于抵押登记费承担的条款,且购房者签字认可,银行向购房者收费也可能被视为合理的,但银行把抵押权登记费转嫁到购房者身上这种做法不可取3。

汽车等动产抵押登记:

若是汽车抵押贷款,一般由申请抵押贷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抵押登记费用。通常需要先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借款方评估人员对抵押车辆进行综合评估,之后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等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抵押登记费用由申请方承担5。

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

由申请抵押贷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即谁申请谁承担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