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进项税抵扣情况
一、一般情况
金融服务作为服务的一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一般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通常是可以抵扣的1。
二、特例情况
(一)特定用途方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当金融服务被用于这些情况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可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1。
被非正常损失所耗用
如果金融服务被非正常损失所耗用,其进项税也不能抵扣。非正常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况。具体可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1。
(二)特定金融服务类型方面
购进的贷款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这一点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中有明确规定134567。
综上所述,金融服务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要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和税法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