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2024年房贷政策之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住房套数认定
首套住房贷款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也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1。
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1。
不予贷款情形
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在全国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发放贷款1。
因婚姻需要的房屋套数认定特殊要求
购房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各自父母共同拥有的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的(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各1套产权住房),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
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不超过1套,也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贷款受理机构在套数认定前,应通过本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确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申请人家庭的范围仅限于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
(二)首付款比例
首套住房贷款
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1。
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1。
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首付比要求1。
(三)贷款额度
限额标准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不高于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