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1。
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1。
具有合法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1。
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1。
贷款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1。
银行受理并调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当面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同时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和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1。
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员对受委托银行上传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进行审查、核对1。
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在贷款系统中收到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通过的信息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办理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待房产(预)抵押登记完毕,签订借款借据后,受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1。
贷款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商品房购房合同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个人资信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1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
除上述新建自住住房材料外,还需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
若按《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还需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账户的首付款证明1
建造、翻建、大修的普通自住住房
除上述新建自住住房材料外,还需提供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1
注意事项
贷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
需要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2。
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
所购住的房产应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2。
贷款人已交付首付款比例的购房款,不能低于政府规定数值2。
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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