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
一、借款人条件
基本要求
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1。
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3。
对贷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为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3。
其他要求
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1。
具有合法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1。
二、贷款相关要求
担保要求
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1。
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应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信用不良的;
公积金中心认为应提供担保人的。
借款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借款人签订《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1。
贷款材料要求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商品房购房合同;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个人资信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1。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
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
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账户的首付款证明1。
建造、翻建、大修的普通自住住房
除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据)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