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

一、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

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各档次利率执行2。

二、贷款利率

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和其他储备贷款及粮棉收购贷款

年利率为10.08%,仍实行优惠利率2。

粮棉油调销和加工企业贷款

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为10.98%2。

粮棉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

执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年利率为10.98%2。

粮棉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贷款

按现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为11.7%2。

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及技改贷款

1年期以内(含1年期)年利率11.7%;

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12.96%;

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

5年期以上年利率14.76%2。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1年期(含1年)年利率11.7%;

1年以上至3年(含3年期)年利率12.96%;

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2。

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年利率为2.88%2。

扶贫贷款(指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老少边穷地区贷款、边境贫困农场扶贫贷款)

年利率为8.4%2。

林业贴息、治沙贴息贷款

按年利率10.98%执行2。

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之间资金往来清算利率

双方暂按年利率10.98%计算2。

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

总行不加利差,暂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执行,即1年期年利率10.98%,6个月期年利率10.71%,3个月期年利率10.44%,20天期年利率10.26%2。

三、加收利息的规定

逾期贷款

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逾期贷款期限的划分,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处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其中粮棉油国家定购、专项储备、特种储备及其调销贷款逾期部分原则上不加收利息;粮棉油议价收购、加工企业、贸易以及多种经营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对挤占挪用的贷款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部分均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2。

利率调整后的计息办法

根据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文《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为界,利率调整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已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