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例如非金融企业A向金融企业B借款1000万,年利率为6%,年利息费用 = 1000×6% = 60万元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2。

二、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例如非金融企业A向非金融企业C(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年利息费用 = 1000×8% = 80万元,扣除限额 = 1000×6% = 60万元,80万元>6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60万元2。

三、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

基本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非金融企业D(关联方)对非金融企业A的权益性投资额为1000万,非金融企业A向非金融企业D(关联方)借款2500万,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年利息费用 = 2500×8% = 200万元,扣除限额 = 1000×2×6% = 120万元(双限额),准予在税前扣除120万元2。

特殊规定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1。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

四、向自然人借款

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利息支出参照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的扣除限额2。

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参照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的扣除限额:借款是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利息率符合市场利率水平等条件2。

五、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2。

六、特殊情况

资本金不足的借款利息

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那么这部分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差额所产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所得额时扣除3。

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在税法允许的规定扣除,而不是直接作为利息费用税前扣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