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 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2。

历史阶段性优惠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4。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1。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扣除

设备器具按比例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1。

二、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等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等3。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

三、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免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政策

2021年相关税费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1。

2022年相关税费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1。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