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公民身份与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2346。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个人生产贷款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列入信用社限制类或淘汰类客户的经营、资本市场投资以及清偿不良金融债务等方面1。
贷款数额、期限和币种: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12。
还款意愿与能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12。
信用状况: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12。
二、可能的附加条件
开户要求:在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2。
特定身份或区域要求:
若是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可能要求申请人为信用社辖区农户,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36。
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和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家庭和睦、收入稳定;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具备从事种植、养殖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劳动能力、基本技能和必要设施(部分信用社对个人小额贷款有此要求)5。
其他要求:满足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根据当地信用社相关规定,可能要求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借款人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一定存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没有金额巨大的外债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