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
一、贷款套数认定
首套住房贷款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1。
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同样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1。
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1。
不予贷款的情形
在全国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发放贷款1。
二、首付款比例
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
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1。
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要求1。
三、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
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不高于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不高于本市最高贷款额度1。
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具体的最高贷款额度需参照最新的政策规定1。
四、贷款期限
最长可贷年限
购买一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购买二手住房的,具体年限根据房屋性质和年限有所不同1。
五、贷款利率
利率标准
五年期(含)以下2.35%,五年期以上2.85%1。
六、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1。
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1。
以上信息来源于上海公积金官网的最新规定,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上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