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可以提现,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提现情况: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购房提取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1。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1。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1。

租房提取

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承租人银行储蓄账户,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1。

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1。

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经本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

新市民(在办理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提取。

职工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且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上述两类职工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租金,月提取金额在同一提取期限内不作调整。提取期限届满,可继续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仅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实际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

既有房屋改造提取: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当在竣工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同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24。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离职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2。

纳入保障范围提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2。

重大疾病提取: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职工按本通告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及其配偶应当均无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

特殊情况提取

离休、退休的。

出境定居的。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