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
身份及行为能力方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1。
职业、收入与偿还能力方面: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12。
年龄限制方面: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2。
公积金缴存方面:
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或者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125。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12。
贷款情况方面: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2。
(二)住房相关条件
住房交易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同意按照相关办法规定提供担保2。
住房类型方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1。
特殊购房限制方面: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2。
(三)信用方面
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有呆账记录的;
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2。
二、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1。
按还贷能力计算: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 +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 - 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4。
按住房交易价格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4。
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具体倍数未明确提及,只表明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4。
贷款最高限额方面:目前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80万元3。
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