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房贷担保人的要求

具有清偿能力: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样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能够代为偿还1。

身份限制: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除外2。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得充当保证人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不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稳定的居住与身份情况: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对稳定,这有助于确保担保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履行担保责任3。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特殊要求

公积金缴存情况: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3。

无公积金不良债务: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3。

公积金使用限制: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

年龄与贷款期限限制: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