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套数认定
首套住房贷款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也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2。
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2。
不予贷款情形
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在全国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发放贷款2。
贷款受理机构在套数认定前,应通过本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确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产权登记时间应早于借款人婚姻登记时间。申请人家庭的范围仅限于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2。
二、首付款比例
首套住房
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2。
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1。
之前规定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5%;所购住房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2024年5月28日政策)2。
组合贷款
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要求2。
三、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不高于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不高于本市最高贷款额度;
受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制约2。
四、贷款期限
最长可贷年限为以下几项最小值:
购买一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购买二手住房的(具体根据相关规定)2。
五、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五年期(含)以下2.35%,五年期以上2.85%(首套住房);
五年期(含)以下2.775%,五年期以上3.325%(第二套改善型住房)2。
六、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2。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2。
七、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调整(2024年10月18日起相关调整)
提取限额调整
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场租赁住房:
缴存人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上海市户籍或获得上海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经上海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上海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1。
提取办理优化
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扣款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提取日期: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