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责任类型

(一)一般保证责任

含义: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情况时,保证人不能拒绝承担责任6。

(二)连带保证责任

含义: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是很明确的,担保人就按照连带责任来承担责任1235。

二、具体责任内容

(一)还款责任

借款人违约时: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由担保人来偿还;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1235。

(二)风险责任

车辆无法收回时: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还款,银行有可能收回车辆,如果车辆因为某种可能不能收回,那担保人自己的房产有可能被银行申请执行1235。

车辆初始登记相关风险:如果车辆初始登记上的名字是担保人会出现不同状况的法律风险,不过搜索结果未明确阐述具体风险内容12。

三、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主合同当事人欺诈胁迫: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4。

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

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

主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