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房产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总则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银行向法人发放房产按揭贷款时的管理和操作,不同银行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其所属各级机构办理的法人房产按揭贷款业务1。
(二)基本原则
银行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尽职管理原则,严格审慎贷款,确保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应建立健全房产按揭贷款管理工作机制,包括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合同签订、贷款发放、风险管理等环节,并不断加强和完善管理工作;还应通过内部监管、外部评估等方式持续加强对房产按揭贷款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1。
二、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经济组织2。
(二)条件
基本证照相关
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
财务与信用相关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备贷款证(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原则B级以上(含)(部分银行要求)2。
购房相关
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协议或合同2。
所购房产的首付款支付方面,如所购商业用房为营业用房的,已经支付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房产价值的50%;所购商业用房为办公用房的,已经支付首付款原则上不低于房产价值的50%;所购商业用房为通用厂房的,已经支付首付款原则上不低于房产价值的60%2。
所购商业用房为现房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或商业用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所有权证》;商业用房价格符合经办行(部)或其委托的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水平2。
其他条件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所购商业用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等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2。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一)贷款期限
一般规定
依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3 - 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且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超过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核定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所购商业用房为二手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超过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核定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2。
其他情况
对于企业法人按揭贷款,房产按揭最长不得超过7年(部分银行规定)3。
(二)贷款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贷款利率可以依据业务情形适当浮动2。
(三)贷款额度
商业用房情况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业用房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取低者)的50%,并纳入借款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2。
其他情况
对于企业法人按揭贷款,融资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含),其中抵押物价值按照相关银行规定进行评估,法人按揭融资比例按银行审核情况执行3。
四、贷款担保
(一)常见担保方式
抵押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办理抵押2。
抵押+阶段性回购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抵押并由贷款人认可的回购担保人提供阶段性回购保证。“阶段性回购担保”是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保证人协助相应的借款人办妥相应房产的权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土地他项权证》原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由贷款人认可的保证人为贷款提供阶段性回购保证的担保方式。适用范围:借款人自身的财务状况较好、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具备较强还款能力,所购商业用房所有权明晰,地理位置优越,原则上应坐落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主要中心商业区或城市中心繁华地段,交通便捷,商业、商务氛围浓厚,易于变现2。
抵押+阶段性回购担保+全程回购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抵押并由贷款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阶段性回购保证和全程回购保证。“全程回购担保”是指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存续期间,由贷款人认可的回购担保人对所有贷款本息提供全程回购保证的担保方式。适用范围:回购担保人自身的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具备较强担保能力或在特定区域具备较强综合实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办公用房、通用厂房法人按揭贷款,由于所处地段特殊,变现相对困难,原则上必须采用“抵押+阶段性回购担保+全程回购担保”的担保方式2。
其他担保方式
还可以有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2。
(二)特殊规定
一手房情况
借款人购买一手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必须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回购保证担保,并在业务主办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回购担保保证金,用于支付履行回购担保责任时的回购价款及有关合理费用。保证金额度方面,回购担保人的回购担保保证金最低应按回购担保贷款额度的5%缴存;保证金的使用上,回购担保项下贷款达到商定的回购条件时,银行即有权扣划回购担保保证金,用于支付回购价款及有关合理费用。保证金扣划后,保证金专户余额低于规定的保证金额度时,回购担保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2。
二手房情况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比照一手房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2。
五、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一)审批
审批授权程序
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审批授权程序,明确各级审批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实行制度化管理。根据拟发放贷款的规模和性质,确定须经几级审批,并将其记录入相应的审批授权制度中,根据制定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授权手续1。
风险评估内容
银行应对拟发放贷款的法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法人的资信状况(如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法人的还款能力(包括短期还款能力、中长期还款能力等)、法人的贷款用途与还款来源,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业务规定1。
(二)发放
合同签订
银行应根据法人的借贷需求和拟贷款额度,制定合同模版并在此基础上与法人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贷款本金、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贷款基本信息的明确,房产的抵押、保险和公证等程序,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保证金制度,合作协议中相关奖励、惩罚和赔偿条款的说明,违约申报、风险管理等相关责任的约束和约束条件等1。
贷款发放流程
银行应根据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流程发放贷款,并将贷款用途及其期限与法人进行确认1。
六、贷后管理
(一)还款跟踪
银行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法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敏感期跟踪,及时采取措施催收逾期贷款,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回收1。
(二)风险预警
银行应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风险应对,及时解决风险隐患1。
(三)信用台账管理
银行应建立信用台帐并及时更新,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1。
(四)人员考核
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对风险管理人员和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重点考核贷款风险控制情况、违约处置等情况1。
七、审计监管
(一)内部审计
银行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对房产按揭贷款操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1。
(二)外部监管
信息报送
银行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房产按揭贷款的统计和有关信息,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1。
社会披露
银行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向社会披露对法人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等情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