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积金贷款流程详解
一、准备阶段
明确贷款资格
一般来说,借款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例如在北京,借款申请人申请借款时应连续缴存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借款申请人须具有当地资格;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政策办理情况除外),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等情况2。
在济南,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等条件3。
准备贷款材料
个人身份资料
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或港澳台通行证(若有),本人页及变更页(户口本相关内容),婚姻关系证件(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未婚者不提供)2。
购房资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需要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等。如在北京,购房合同(正本)是必须提供的材料;在济南还需要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家庭房产查询证明、个人资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等,以及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3。
购买二手房:除上述部分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卖方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权证书(含共有权证);在济南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账户的首付款证明23。
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除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部分材料(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据)以外,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等材料也是需要提供的3。
二、申请与受理阶段
向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可通过共享数据信息获取的,可不再提供纸质资料)。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当面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同时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和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购房行为真实、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并在所有贷款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名,然后将贷款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资料扫描形成影像资料。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分别在纸质资料和审批系统中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注明受理时间后,将审批通过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上传至公积金中心3。
三、审批阶段
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员对受委托银行上传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签署审批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委托银行,同时说明退贷理由3。
四、合同签订与抵押登记阶段
银行通知相关人员
受委托银行在贷款系统中收到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通过的信息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济南为例,各地合同名称可能类似),办理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3。
办理抵押登记
期房抵押:以期房作抵押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的,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在开发企业协助借款人办理完所购房产的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即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同时办理转抵押登记手续3。
现房或其他房产抵押:以所购现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担保的,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持《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
五、贷款发放阶段
银行发放贷款
待房产(预)抵押登记完毕,签订借款借据后,受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3。
六、还款阶段
还款方式
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或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