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瓶颈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基本模式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以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为服务对象,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住房做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经审核,并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登记证明。申请人可从信用社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和发展再生产1。
合作开展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的必备要素
合作协议:江北区政府和市区联社签订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管理中心:建立江北区农村住房管理中心,并在街道、镇设立分中心,统筹管理农村住房。
登记手续:农民申请以其住房为抵押的贷款时,要将住房权证在街道、镇的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登记证明。
风险控制:贷款出现无法偿还时,信用社向“农村住房管理中心”提出回购申请,其负责回购,并与分中心协商处置该房产1。
贷款的风险控制建议
政策支持:政府应明确相关政策,对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需经农房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作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转的承诺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内流转变现1。
风险评估:为提高抵押农房的流转变现能力,在贷款方式上,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抵押物变现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农房抵押加同村村民保证的方式。在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步骤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街道(镇)、村选择试点,待各项配套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后,再向一般农村地区推广1。
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分散农房抵押贷款风险。区政府要建立农房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房抵押贷款贴息,减轻农民融资成本。对按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未能享受风险补偿的农房抵押贷款,由区财政建立农房抵押贷款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参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风险补偿,提高信用社办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