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

中资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是40%,个人住房贷占比上限是32.5%,其中包括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1。

中资中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是27.5%,个人住房贷占比上限是20%,例如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等1。

中资小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是22.5%,个人住房贷占比上限是17.5%,包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1。

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是17.5%,个人住房贷占比上限是12.5%1。

村镇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是12.5%,个人住房贷占比上限是7.5%1。

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一)制度建立的意义

健全宏观审慎制度: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制度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稳健性。许多经济体都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之前在需求侧工具使用较多,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作为供给侧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的房地产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提出上限要求,可防范资金过度流向房地产领域,显著提高金融体系应对房地产市场波动的稳健性2。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该制度的出台经过严格规范流程,与市场沟通充分,政策公开透明,能够校正银行预期,引导银行根据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房地产形势调整中长期经营策略和信贷结构,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是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2。

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抑制房地产信贷投放冲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将信贷资源更多转向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

抑制居民部门杠杆率水平:住房贷款是居民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提出上限要求,有助于从资金供给端抑制居民杠杆率的过快上升,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2。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管理对象及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相应上限。管理要求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并且确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有适度的弹性。同时,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2。

过渡期设置:管理制度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当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异常增长的,将督促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校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