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缴存对象与基数

缴存对象: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也包含在内,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缴存,凡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港澳台人员、已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2。

缴存基数:

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宝鸡市2022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即20700元/月);下限不得低于宝鸡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50元/月)。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1。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应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低不得低于宝鸡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宝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社平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2。

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可在10% - 24%区间自主选择12。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与条件

对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共同申请人负有与借款人同等偿还贷款的责任3。

条件: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仍正常缴存的。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离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离异时间须满6个月(含)以上的。

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

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且仅有一次。

异地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具有近一年以上的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须具有近两年以上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能以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所购住房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3。

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

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的按以下标准执行:账户余额≤0.5万,贷款额度≤15万;0.5万<账户余额≤1万,贷款额度≤20万;1万<账户余额<2万,贷款额度≤25万;2万及以上账户余额的,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 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5倍)×缴存时间系数(根据连续缴存时间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等有不同系数)3。

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

首付比例:普通新建商品房贷款和普通再交易住房贷款首次贷款(≤144㎡)首付比例为25%。

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为30年。实际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的,执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作变动3。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但文档未详细给出提取的具体细则内容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