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贷款条件
一、一般性企业贷款条件
证照方面
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4。
账户相关
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4。
信贷管理方面
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
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4。
经营基础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4。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4。
二、政策性企业贷款条件
经营合法性
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4。
信贷对象合规性
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4。
贷款唯一性
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4。
经营地域限制
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4。
经营要素要求
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4。
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4。
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4。
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4。
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4。
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4。
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4。
三、贷款安全性相关条件
担保人要求
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
抵押物要求
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4。
质押物要求
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4。
四、贷款效益性相关条件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4。
五、企业诚信度相关条件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4。
六、对农村信用社自身要求
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4。
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50%4。
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4。
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4。
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4。
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