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一般通用条件

缴存要求:

贷款人符合当地申请条件,有连续6个月到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各地要求不同),并继续保持正常的缴存记录。例如在无锡要求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1。

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良好,无贷款债务,也没有其他尚未还清的贷款或行为,且贷款人已办理商业性贷款,正常还款且无逾期还款记录1。

工作与收入:

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2。

贷款规定方面:

贷款人符合规定且被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并且贷款人要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果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2。

二、与房屋相关的条件

房屋性质: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在市资金中心进行了登记备案的正规、合法的住宅开发项目。例如在无锡要求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并且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上的买受人)3。

房屋产权共有情况:

房屋产权属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2。

房屋证件情况:

如在无锡要求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3。

原商业贷款必须是购房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转贷住房为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要提供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转贷住房为本地存量房的需要提供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3。

三、其他特殊条件

银行相关: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2。

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限制(以无锡为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这里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特定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如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等情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