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概述
定义及作用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由农村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其主要作用是帮助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解决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4。
申请条件
借款人资格
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1。
贷款用途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贷款。
农机具贷款。
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1。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资信评定小组组成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1。
信用等级划分
优秀: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家庭有基本劳动力;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1。
贷款额度核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1。
贷款发放与管理
贷款发放流程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1。
贷后管理措施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1。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1。
贷款期限与利率
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1。
贷款利率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1。
相关法律依据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1。
通过上述信息,可以看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仅为农户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还通过严格的资信评定和管理措施,确保了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