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一、贷款基本条件方面

缴存要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若职工(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1个月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45。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提取政策:对于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来说,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2。

贷款政策:如果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为15%,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2。

三、异地购房提取政策调整

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只要在天津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