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在探讨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具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在保证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15。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15。
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15。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15。
担保力度和保证人的负担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1。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了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义务。在选择哪种担保方式时,债权人和保证人都应充分考虑各自的权益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