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此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16。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同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16。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策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16。
二、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注册资本门槛
放宽市场准入,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门槛,以鼓励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发展2。
发起人范围拓宽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这有助于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专业性2。
三、公司运营规定
性质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是有限公司或是股份公司,并且不能擅用公款3。
资金来源与运用
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3。
资金运用: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3。
发展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依法经营,且信用良好。如果依法合规经营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3。
四、监管相关政策
监管主体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且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3。
内部风险管理与合规运营要求
国家文件提出小额贷款机构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运营,确保资金安全和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同时强调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鼓励小额贷款机构加入行业协会,共同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