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借款对象的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情况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
扣除规则: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这是因为金融企业的借款通常是正常的商业融资行为,相关利息支出被视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例如,某非金融企业A向金融企业B借款1000万,年利率为6%,年利息费用 = 1000×6% = 60万元,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1。
(二)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
扣除规则: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是为了防止企业之间通过过高的利率来转移利润或者不合理地增加利息支出以减少应纳税额。例如,非金融企业A向非金融企业C(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年利息费用 = 1000×8% = 80万元,扣除限额 = 1000×6% = 60万元,80万元>6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60万元1。
(三)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
扣除规则: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非金融企业D(关联方)对非金融企业A的权益性投资额为1000万,非金融企业A向非金融企业D(关联方)借款2500万,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年利息费用 = 2500×8% = 200万元,扣除限额 = 1000×2×6% = 120万元(双限额),准予在税前扣除120万元1。
(四)向自然人借款
1. 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扣除规则:参照向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扣除限额,即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其他企业比例为2∶1等相关规定1。
2. 向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扣除规则: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参照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的扣除限额,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
(五)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扣除规则: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因为债券发行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债券利息支出也是企业为融资而产生的正常成本,所以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1。
二、特殊情况的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资本金不足的借款利息
扣除规则: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那么这部分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差额所产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为了促使企业投资者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不合理地增加利息支出以减少纳税2。
(二)纳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扣除规则: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在税法允许的规定扣除。而不是直接在当期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是因为这些借款费用是为了获取长期资产而产生的,与资产的成本相关,应计入资产价值,通过折旧或摊销等方式在未来期间进行税前扣除2。
(三)合理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正常运营借款)
扣除规则: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计算前扣除,但需要满足合理性原则,即借款是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利息率符合市场利率水平。这确保了企业的利息支出是正常商业运营下的合理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