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合同与印花税的关系

一、一般情况

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其附则,借款合同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八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1。

二、特殊情况

(一)享受优惠政策免征印花税的情况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借款合同(2027年12月31日前)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公式“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计算。纳税人享受此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并且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3。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

我国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也免征印花税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1月1日 - 2027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3。

(二)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类型

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与非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贴花4。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4。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

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4。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4。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4。

限额内的循环借款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4。

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

企业办理汇票贴现,提前获得资金,将票据转移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贴现协议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4。

信用证押汇

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企业进口货物付汇时,因资金周转、投资成本等原因,要求银行代企业垫付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企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