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可作为质押物的类型

(一)动产质押物

基本要求: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并且出质人享有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的动产可作为质押物。例如一些具有市场价值且易于交易的物品等5。

(二)权利质押物

证券债权类:

汇票、支票、本票,这些是常见的票据类质押物。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

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

存款单,也称存单,是指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凭证2。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2。

提单,也是可以作为质押物的证券债权之一5。

股权类: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能够作为质押物。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投资而取得的权利,股权质押也就相应地包括股份质押和股票质押2。

知识产权类: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作为质押物。例如企业的商标品牌价值、专利技术的财产权益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用于质押35。

其他权利类:

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可以作为质押物3。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和一般债权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也可作为质押物2。

收费权质押,以其拥有的某项收费权(如某些项目的收费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以转让该收费权所得价款或直接获取收费款项实现债权4。

经营权质押,质押人以经营权作为质物而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在债务届满未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以该经营权所变现的价值优先受偿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