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税收制度整体设计

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特性

增值税的设计理念是上一环节缴纳增值税,下一个环节允许抵扣。然而在存贷款服务中,接受存款服务的存款者收取的存款利息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未被纳入增值税征管范畴,即存款服务不征增值税。由于存款作为经济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涉及面非常广泛,如果对其征收增值税,社会影响极大,且税负最终会传导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上,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方的利息支出也就不抵扣进项税5。

防止税收漏洞与避税行为

为了防止贷款双方利用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形式变相对贷款服务进行抵扣,进行了制度性堵塞漏洞。因为这些费用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有类似于贷款利息的价外费用的特征,所以规定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票2。

二、从增值税发票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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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服务中,存款利息并未征收增值税,因此贷款利息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前后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并未增加,银行也不会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可用于抵扣的发票凭证[3]()。

三、考虑实际操作与政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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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来看,若允许抵扣借款利息,将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但这样做在现有条件下难度很大。一方面涉及对居民存款征税,另一方面可能引发企业利用贷款服务进行避税的行为。同时,营改增在打通抵扣链条、降低各行业税负时,还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所以规定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