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资格风险

超范围担保:保证人超出《担保法》规定、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超出授权额度及范围进行贷款保证,这可能导致担保无效的风险。例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情况。

特殊主体担保问题:

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医院、学校等作为保证人时,可能出现保证责任无法履行的风险。因为这些主体的经营性质和资产用途有一定限制,其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与自身的设立目的或运营管理存在冲突。

在银行业务尤其是贷款业务中,可能存在变相的政府保证担保问题,如地方政府的财政兜底或者地方政府成立的机构进行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风险。

个人与合伙担保中的产权纠纷风险:

个人提供贷款保证时,若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授权,容易出现产权纠纷。

对于合伙提供贷款保证的情况,若没有所有合伙人同意授权的书面证明,也容易出现产权纠纷的风险。而且在实践中,借款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绕开担保资格限制,从而产生贷款保证风险。

二、代偿能力风险

财务状况恶化风险:在银行贷款中,保证人可能因经济金融危机等因素,财务状况突然急剧恶化,从而丧失代偿能力。

产权受限风险:即使保证人财务状况良好,但如果其资产具有潜在的产权风险,例如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可能导致没有处分权而无法代偿。

资产变现风险:保证人的资产可能因为市场因素而无法变现,比如保证人的房地产遭遇市场不好的情况,难以将其转换为现金来代偿贷款。

三、强制担保风险

在现实中,许多保证人迫于行政干预和政府压力被迫提供担保。然而,当贷款无法偿还时,这些保证人可能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会给商业银行行使诉权带来诸多不便,增加银行收回贷款的难度。

四、相互担保风险

监督缺失风险:联保模式下,借款人之间可能由于联系不太紧密而出现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实质性缺位,不能有效发挥联保应有的作用。

连锁反应风险:若其中一家借款人出现问题被其他银行起诉,另一方可能会出现保证担保责任,从而引发连锁反应,影响联保各方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五、担保手续风险

手续文件问题:在保证担保贷款中,由于涉及的法律手续种类繁多、细节复杂,容易出现法定代表人签字、借款人公章、委托等的缺失或者造假等风险。

合同条款问题:保证担保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此外,还可能存在无编号或者编号不一致,甚至采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担保的情况。而且,各种担保手续出现随意涂改而又无有效签章的,也会影响诉讼举证的法律效力。

六、诉讼时效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贷款逾期超过2年没有偿还本息的,银行必须采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将会出现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对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为6个月,如果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超过6个月,保证人的责任将会自动免除,这会使银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