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概述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根据搜索结果整理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程序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1。
贷款期限与利率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1。
抵押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1。
质押和保证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1。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1。
以上内容仅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部分摘要,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您需要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金融机构或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