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还不上钱的解决办法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

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当债务清偿期届满,出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涉及质权执行问题。《民法典》虽对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专门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以权利质押(包括股票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票,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股票,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

出质人的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1。

二、质权人的相关权益保障及操作

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就出质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并且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清偿2。

质权保全权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股票)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银行对股票质押贷款的处理

在实际情况中,随着股市的大跌,各银行对股票质押贷款严加防守,大部分银行停做这一业务,即使还在做的业务量也微乎其微。一些银行执行的风控标准是之前股市大跌后调整的那一套,虽然没有明文叫停,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分支行自觉不碰这一业务,申报上去的项目也很难通过审批,这可能影响到股票质押还不上钱后的相关操作,因为很多股票质押贷款是从银行获取资金的3。

涉及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限制(上市公司情况)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并且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决策程序和后续处理要求,这些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票质押还款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方式,因为如果涉及到公司可能回购股份的情况,要遵循这些规定来操作,不能直接将质押的股票用于公司回购等操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