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与银行贷款抵押关系
一、一般情况
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作为抵押物进行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用于住房相关用途的资金,其性质不同于可抵押的实物资产如房产等。通常公积金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依据,而不是作为抵押物去获取其他贷款的对象。比如,一个职工想要购买首套住房,他可以依据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不是用公积金来抵押获取贷款3。
二、公积金贷款中的抵押相关情况
(一)公积金贷款需要抵押
所购房屋抵押
在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是需要抵押的。一般是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抵押给银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抵押合同之后,银行才会放款。例如,当购房者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在贷款未还清期间,房产证会作为抵押物押在银行,直到贷款还清才能领取。经担保中心担保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需要到房管局领取房产证,由担保中心代领房产证,之后由产权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担保中心领取2。
担保方式多样
保证担保:可以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若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另外,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1。
质押担保(针对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