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用贷款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公民身份与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1。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1。
贷款数额、期限和币种: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1。
还款意愿与能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1。
信用状况: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1。
经济收入: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1。
银行账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并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也要满足1。
二、特殊要求(针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生产经营限制: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列入信用社限制类或淘汰类客户的经营、资本市场投资、清偿不良金融债务等用途1。
三、其他可能的条件
年龄限制:年龄在18到60(或65)周岁之间,如有的地区要求贷款人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也有地区要求年满18周岁,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45。
居住情况: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农村信用社辖区内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固定的住所;或者是能够提供证明在当地稳定居住的材料等,居无定所无法找到借款人是具有风险存在的,所以会有居住方面的考量34。
自有资金比例:自有资金达到资金总需求的30%以上4。
符合评级授信要求:符合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相关要求4。
账户情况:在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5。
资产负债率:农村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5。
申请资料准备:例如准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征信查询使用授权书、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如果是已经被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农户,还需要提供评级授信资料证明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