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风险权重公式
标准风险权重的基本公式如下:
𝐵
𝑅
𝑊
𝐶
(
𝑃
𝐷
)
=
976.5
×
𝑁
(
1.118
×
𝐺
(
𝑃
𝐷
)
+
1.288
)
×
(
1
+
0.0470
×
(
1
−
𝑃
𝐷
)
÷
𝑃
𝐷
0.44
)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PD)÷PD
0.44
) 其中:
𝑁
(
1.118
×
𝐺
(
𝑃
𝐷
)
+
1.288
)
N(1.118×G(PD)+1.288)表示的是授信期为一年,
𝐿
𝐺
𝐷
LGD(违约损失率)为
100
%
100%,而且授信风险极度分散的授信风险权重,
𝑁
(
𝑥
)
N(x)与
𝐺
(
𝑥
)
G(x)分别代表标准正态分布函数及其反函数。
1
+
0.0470
×
(
1
−
𝑃
𝐷
)
÷
𝑃
𝐷
0.44
1+0.0470×(1−PD)÷PD
0.44
则表示对授信期为
3
3年的调整。
976.5
976.5则是对
𝐿
𝐺
𝐷
LGD的调整。
𝑃
𝐷
PD为违约概率2
二、表内资产风险权重相关计算(部分示例)
(一)不同债权对象的风险权重
现金类资产:权重为
0
0,例如填报机构所拥有的现钞、黄金和存款(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等属于现金类资产,按
0
0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4。
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权重为
0
0,指对我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4。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权重为
0
0。
原始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同业存放、同业拆放、买入返售资产等):权重为
20
%
20%。
原始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同业存放、同业拆放、买入返售资产等):权重为
25
%
25%。
对除政策性银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权重为
100
%
100%。
对除公共部门实体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债权(企事业贷款减去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后的余额):权重为
100
%
100%。
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债权:权重为
75
%
75%。
(二)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填报相关
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项因素,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加权后表内风险资产总额。需要依据如
𝑆
41
S41业务状况表、
𝐺
01
G01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报表数据分析填报4。
三、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相关(部分示例)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有对应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后再根据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满足一定条件):可免于计量表外项目风险加权资产,条件如下:
商业银行未就该贷款承诺收取任何费用。
客户每次提款时均要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客户每次提款前,商业银行都应对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有权利根据协议约定决定是否放款。
商业银行交易对手为符合本办法附件2公司风险暴露定义的主体3。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有对应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后再根据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有对应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后再根据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有对应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后再根据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四、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在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𝑅
𝑊
𝐴
RWA的计算与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𝐸
E,以及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
𝑅
R有关。
计算公式为:
𝑅
𝑊
𝐴
=
𝐸
×
𝑅
RWA=E×R(这里
𝐸
E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𝑅
R为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3。
五、非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自商业银行执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进行处理。
自交易对手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
5
5个交易日后,交易对手仍未支付部分的风险权重为
1250
%
125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