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房贷款中开发商作为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在期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担保,个别银行甚至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承担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其中银行是债权人(被保证人),开发商为保证人2。

二、开发商作为担保方的原因

降低银行风险

由于期房在贷款时还未建成,银行面临较大风险。购房人将所购期房抵押给银行,但在未建成时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和最终交付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开发商作为担保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确保在购房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的债权能够得到保障2。

符合行业惯例和实际操作需求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预售制度下,这一担保方式成为一种常见的操作模式。预售中的贷款担保通常是一种“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购房业主抵押贷款”的形式。即在预售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为贷款人(购房人)提供担保,待预售房屋建成、办妥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开发商担保方终止,购房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2。

三、开发商担保责任的阶段性特征及相关约定

阶段性特征

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是为了督促其及时履行施工义务、按时保质保量交付商品房,所以具有“阶段性”特征。

担保期限的约定情形

自买受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之日起:这是一种常见的约定,当买受人完成这一手续后,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可能解除1。

自买受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之日起两年:这种约定在一些情况下会被采用,在两年的期限内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期限届满且满足条件则担保责任解除1。

自买受人办理完毕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近年来开发商在与银行谈判时,为了缩短担保期限,多争取这种约定,即从买受人办理完预抵押登记手续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担保责任是否解除1。

四、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

只要买受人的逾期还贷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的,法院多会判令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有研究表明,通过北大法宝检索到的案例中,大部分(96.41%)都判令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只有3.59%不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1。

即使存在特殊情况

如案涉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开发商已经将办证资料交付不动产登记中心、案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但因买受人或银行原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产权登记,导致合同约定的担保条件不能解除,开发商仍可能被迫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的裁判观点往往是“开发商(担保人)为买受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涉案房产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也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1。并且即便案涉房屋已经办理预抵押登记,也不能使银行据此享有抵押权,所以预抵押登记的办理不能成为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免除的事由1。

五、开发商担保责任相关的法律关系

三方当事人关系

在期房贷款担保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抵押人、购房人)、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也就是银行)和保证人(开发商)。

四种法律关系

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一种远期交货合同关系;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有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有保证合同关系2。

六、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

如果开发商按照法院判决或合同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偿还了借款人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以及违约金等债务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向借款人追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