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

一、主要监管机构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对其有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协同监管等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受到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2。

金融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多方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例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等5。

二、地方监管部门

市、县级主管部门: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并且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4。

各地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公室:在各地,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公室也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之一。例如在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超地域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方面发挥监管作用,提醒正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本地开展业务,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预扣利息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