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4〕1号)制定相关细则,目的在于规范和促进深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等26。

二、扶持对象范围

重点扶持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民,继续保留港澳台居民,取消重点扶持对象户籍限制2。

三、贷款额度相关规定

与吸纳就业人数挂钩

带动5人以上就业:经营主体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2。

带动5人以下就业:带动5人以下就业的,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2。

四、小微企业贷款相关调整

吸纳就业对象范围及比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对象范围必须是重点扶持对象,吸纳比例从20%降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吸纳就业的比例从10%降为5%2。

贷款最长期限:小微企业贷款最长期限从3年调整为2年2。

五、利率分担机制调整

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仍为LPR + 50BPs,但财政贴息标准调整为贷款实际利率的50%2。

六、贷后管理要求

明确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经查核存在上述情形的,财政资金不予贴息及代偿2。

责任明确:因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未充分履行相关职责规定,导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错误或产生坏账、或多发、错发贴息资金等后果,责任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承担2。

七、贷款的其他要求

贷款额度要求: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2。

贷款期限要求:个人借款人及其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2。

免反担保情形: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2。

八、贷款流程

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

经办银行受理

社保信息核对:经办银行负责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核对社保信息1。

核查相关情况: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1。

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个人贷款):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1。

小微企业担保意见(小微企业贷款)

担保机构出具意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提供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不同意担保的,出具不予担保意见1。

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担保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

公示:经办银行应当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等渠道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进行后续操作1。

签约放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调查不属实的,经办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调查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