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无效的担保人写法
一、非真实意思表示下的签字
受欺诈胁迫签字
当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时,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签字是无效的。例如,债权人故意虚构事实,告知担保人如果不签字就会面临某种严重的不利后果,从而迫使担保人签字,这种签字并非担保人真实想要承担担保责任的表示,所以是无效的2。
与债务人串通骗取签字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起来,故意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签字也无效。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借款用途或者借款金额等重要信息,让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担保人实际上是被欺骗而参与到担保关系中的,签字不应产生法律效力2。
签名为伪造且担保人不追认
若保证人的签名是债务人伪造的,并且担保人不追认这种签名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签字”当然是无效的。因为这根本不是担保人本人的真实签字行为,不能认定担保人有提供担保的意愿2。
二、缺乏关键要素的写法
未明确担保方式
如果借条上仅写有担保人字样,但没有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种不明确的写法可能会导致担保效力存在争议。因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明确担保方式会使担保人的责任处于不清晰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担保的有效性2。
未明确担保范围
当借条没有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时,比如是否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这会使担保责任的界定变得模糊。在出现纠纷时,无法准确判断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可能导致担保效力的不确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