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申请所需材料
一、开户登记材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是常见的身份证明材料,用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户籍信息等2。
工作证明:例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证明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是符合缴存公积金条件的在职职工2。
二、缴存公积金(由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职工需提供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
一般无需职工额外提供特殊材料,单位依据职工的工资等情况,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通常在5% - 12%之间)从工资中扣除公积金金额,并进行缴存操作2。
三、申请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购房相关提取
购买新建商品房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若申请支付首付款,可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办理3。
购买二手房
已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联系单3。
购买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3。
购买拆迁安置房
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结算清单等3。
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
除购房相关常规合同和票据外,另须提供产权人缴纳六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和购房资金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3。
缴存职工或直系亲属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
除常规购房材料外,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3。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
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结清证明3。
年偿还购房贷款
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个提取日至今的还款明细3。
对冲还贷业务(仅限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缴存地与贷款地须一致)
无须其他材料3。
按月转账业务(仅限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
贷款银行一类银行卡3。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浙江省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除上述还款相关材料外,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3。
(三)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加装(或更新)电梯项目及分摊比例协议书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3。
(四)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病理报告或出院记录(小结)或医疗诊断书或病历等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街道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相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实际费用支付凭证3。
(五)家庭无房且租房自住提取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房证明、结婚证;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和入驻住房公积金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的缴存职工申请按月、按实提取的,另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3。
(六)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提取
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认定材料3。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物业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3。
(八)离休、退休提取
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账户已封存:无须其他材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账户未封存: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3。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残疾证(1 - 4级)3。
(十)出境定居提取
护照、户籍注销或境外长期定居材料3。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提取
无特殊额外材料要求(主要依据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职证明等,且满足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条件)。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已故缴存职工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诊断(推断)书或火化证明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已故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账户余额在五万元以内的,还应提供《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账户余额在五万元及以上的,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同意书》或继承(遗赠)公证、法院判决书等3。
四、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个人信用报告:用于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确定是否具备贷款资格和可贷款额度等2。
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单、纳税证明等,用于证明还款能力2。
购房合同:如果是用于购房贷款,需要提供与开发商或者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