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

基本身份要求

贷款地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签订贷款合同等行为1。

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不同信用社可能对年龄上限有不同规定,如有的要求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或65年等,确保借款人是成年人并且具有还款能力1。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固定的住所,居无定所会使贷款存在风险,因为难以找到借款人1。

信用相关要求

申请人信用、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例如没有逾期未还贷款、恶意拖欠债务等情况1。

经济能力相关要求

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比如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收入等来源来偿还贷款1。

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以保证家庭有获取收入的能力来偿还贷款1。

自有资金达到资金总需求的30%以上,体现借款人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和还款能力1。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

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以确保贷款人有较好的偿债能力2。

除国务院规定外,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2。

账户相关要求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1。

其他要求

符合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相关要求,不同信用社的评级授信标准可能有所差异,通常会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信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1。

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2。

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且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2。

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的办理流程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主要根据农户基本情况(如家庭人口、劳动力等)、资产负债状况(如拥有的财产、债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如从事的生产活动、规模等)、信誉程度(信用记录等)等指标进行测评。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优秀”等级的标准可能是: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可能是: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可能是:家庭有基本劳动力;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3。

核定农户信用额度

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2。

发放贷款证

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贷款证是农户获取小额信用贷款的重要凭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3。

借款申请

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3。

贷款发放

农村信用社接到农户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专柜人员(或门柜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农户可按规定支用贷款3。

按期还款

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信用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信用社决定4。

三、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的用途及安排次序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例如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养殖所需的饲料、种苗等的费用贷款,这些都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活动的投入,有助于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3。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贷款

像一些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如提供农业机械租赁、农产品运输等服务的经营者所需的贷款,他们的经营活动对农业生产起到辅助和支持作用3。

农机具贷款

用于购买农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如拖拉机、收割机等,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3。

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可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如修建灌溉渠道、小型水库等,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条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