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含义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与预期损失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大小由预期损失的大小决定。从风险管理角度看,银行通过筹集资本金覆盖非预期损失,提取准备金覆盖预期损失,贷款风险分类过程是对贷款预期损失的认定和实际价值的评估过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对预期损失的抵补4。

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

一般准备金(普通准备金)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为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发生的损失,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全部贷款余额中提取。例如,中国商业银行一般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计入商业银行资本基础的附属资本,但计入的普通准备金不能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超过部分不再计入。它是弥补贷款组合损失的一种总准备,所针对的贷款内在损失不确定,可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银行未来损失34。

专项准备金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依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能计入资本基础,在计算风险资产时,要将已提取的专项准备金从相应的贷款组合中扣除。反映的是贷款账面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差额,即贷款的内在损失,不能再用于弥补银行未来发生的其他损失,性质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34。

特别准备金

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与普通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不同,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遇到特殊情况(如金融危机、政治动荡等)才计提,是在按照贷款内在损失计提专项准备金基础之上计提的34。

三、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贷款类

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25。

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类

如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25。

转贷类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25。

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

计提基数和比例相关

普通准备金

计提基数:有三种,一是以全部贷款余额作基数;二是以全部贷款扣除已提取专项准备金后的余额为基数;三是以正常类贷款余额或者正常类贷款加上关注类贷款余额为基数。

计提比例:一般确定一个固定比例,或者确定计提比例的上限或下限。

专项准备金

计提基数: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额的不良贷款(特别是大额可疑类贷款)要逐笔确定内在损失金额并据此计提;对于其他不良贷款或具有某种相同特性的贷款,按照该类贷款历史损失概率确定一个计提比例,实行批量计提。

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按照各类贷款的历史损失概率确定。

特别准备金

计提基数:为某一特定贷款组合(如特定国别或特定行业等)的全部贷款余额。

计提比例:根据特定风险情况确定4。

五、特殊规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

政策适用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2。

计提方式

如果企业将贷款资产分为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资产分别计提,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需要根据银监发〔2007〕54号文件进行风险分类,再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和损失类贷款(100%)四类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之外的贷款资产,金融企业需要按照贷款资产余额1%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85号公告未涉及涉农和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的计提规定,按照该公告执行时,正常类贷款不能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1。

六、金融企业发生贷款损失的处理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