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总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而设立的。该贷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1。

目的和原则

目的: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

原则: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借款人条件

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1。

借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贷款。

农机具贷款。

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1。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资信评定小组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负责农户资信评定和贷款额度的确定1。

评定步骤和标准

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收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信用等级划分

优秀: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家庭有基本劳动力;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1。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贷款发放程序

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

信用社信贷人员也可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1。

账户管理与贷后管理

信用社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

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1。

贷款期限与利率

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1。

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1。

附则

未尽事宜处理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1。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可以看出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旨在通过简化贷款流程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