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因素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还贷能力、房屋价格、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按照这四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贷款额度的最小值就是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4。
(一)按照还贷能力计算
单人贷款额度
公式为:
[
(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
+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
还贷能力系数
−
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
]
×
贷款期限
(
月
)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
40
%
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4。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
公式为:
[
(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
+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
还贷能力系数
−
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
]
×
贷款期限
(
月
)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还贷能力系数同样为
40
%
40% 4。
(二)按照房屋价格计算
首套住房
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
20
%
2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1。
第二套住房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
30
%
3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减除首付款后的金额1。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涉及房屋价格计算的相关情况)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80
%
80%,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此规定计算的金额1。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情况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
20
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2
2万的按
2
2万元计算4。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20
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2
2万元的按
2
2万元计算4。
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等情况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10
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2
2万元的按
2
2万元计算1。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首套住房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
100
100万元1。
第二套住房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
50
50万元1。
二、其他相关贷款额度情况
个人基本公积金首次贷款(无补充公积金情况)
额度为
30
30万。若有补充公积金,额度增加
10
10万,即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达
40
40万2。
夫妻二人以家庭为单位(无补充公积金情况)
贷款额度最高
60
60万,如果双方都有补充公积金,最高可达
80
80万2。
历史政策调整情况
2016年5月25日起,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至
80
80万元,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大幅提高,当时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
20
%
20%(之前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
90
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
20
%
20%,
90
90平方米以上为
30
%
30%),并且按照天津市原有政策,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
60
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
80
80万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