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的责任区分
共同借款的责任区分主要涉及到连带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两种情况。以下是根据提供的搜索结果对这两种责任的详细解释: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借款人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向全部借款人共同主张权利。共同借款人不能以内部债务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1。具体来说,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23。
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则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其责任承担具有补充性1。
如何区分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共同借款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在借款人处署名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若在保证人处署名,且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1。
综上所述,共同借款的责任区分主要取决于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借款人在合同中的署名位置。在实际操作中,共同借款人应当清楚自己的法律责任,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